ICP經營許可
一、申請條件
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100 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1000 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未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禁止性要求
1.業務種類:不符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 版);
2.申請主體類型:不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3.注冊資本:不符合最低限額要求;
4.申請主體資質:不具備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人員、場地、設施;
5.申請主體信譽:無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公司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已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或公司一年內有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違規記錄;
6.申請省內經營電信業務的,注冊地不在本省。